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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广告未发,欲讨回77.7万广告费却遭败诉

2012-12-17 22:11:20

 

法治报记者 王川法治报通讯员 章伟聪

    金宇广告公司与宏文传播公司签订一份 《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23个省份的报纸上刊登广告,金宇公司为此付款77.7万元,结果宏文公司1条广告也没发布,这时金宇公司想讨回合同款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金宇公司随即将宏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7.7万元的定金。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金宇广告公司的诉请。这其中究竟有何玄机呢?

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去年12月8日,金宇广告公司与宏文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111万元的 《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金宇公司委托宏文公司在23个省份投放报纸广告。签约后,金宇公司分两次支付定金及价款共计77.7万元。

    今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宏文公司应在2月6日前将原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完毕;金宇公司保证将其已经与某酒厂签订的 “高粱酒” 《媒体广告发布总代理合同》全权委托宏文公司独家发布执行,已经支付的77.7万元改作《补充合同》的定金。

    第二天,双方另行签订 《委托合同》约定,鉴于金宇公司已经与酒厂签订相关合同,现委托宏文公司发布中央电视台等广告,合同总金额为1500万元。

突生变故合同中止

    正当宏文公司为这份大单合同高兴的时候, 1月17日,金宇公司突然来函称,由于酒厂不同意2月6日在23个省份报纸上刊登广告,恳请中止执行 《补充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77.7万元。来函同时承诺,停止刊登报纸广告并不影响 《委托合同》的执行。宏文公司立即回函表示,金宇公司停止刊登报纸广告已经违约,考虑到双方以后的合作,可以停止发布,但77.7万元不应退还。

    4月23日,金宇公司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宏文公司返还定金77.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金宇公司认为,这77.7万元是 《广告发布合同》的定金,超过了总价款111万元的20%,应属无效。宏文公司则以《补充合同》为依据,认为 《委托合同》与前两份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总价款应为1611万元, 77.7万元作定金并不违法。

定金77.7万元不退

    长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宏文公司以主要经营地不在长宁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被告注册地在长宁区,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之后,法庭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董隽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是将涉案三份合同孤立起来看,这与双方签订涉案三份合同的本意不相符合,也与 《广告发布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存在矛盾。董隽表示,法庭确认,双方通过 《补充合同》已将原告方支付的77.7万元改作 《补充合同》的定金; 《补充合同》涉及的广告发布,包括23个省份的报纸广告和 “高粱酒”媒体广告,总价款高达1611万元,相关定金约定并不违法。同时,原告确认其与酒厂签订的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由此,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缴纳的定金,遂对其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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