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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日期有误或致按揭不成,买卖合同可撤销

2011-10-01 11:53:00

法治报记者 吕蕾 法治报通讯员 赖维娜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不符,买受方据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引发纠纷。最近,虹口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出卖方向买受人返还定金。日前,被告陈先生主动到法院向原告李先生返还了定金2万元。

房屋竣工日期前后不符

    2011年5月,李先生看中了陈先生所有的一处房产,因需要贷款购房,李先生特地留意了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竣工日期,记载为1991年。后经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三方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 房价款为138万元,首期房款42万元,第二期房款96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签协议当天,李先生向陈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按交易惯例,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一般都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确认所购房屋的状况和产权人信息。 6月2日,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却发现房地产登记簿信息单上房屋竣工日期一栏原载明 “1991年”更改为 “无”,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口头告知该房的实际竣工日期为1987年。

    李先生认为房龄上的重大瑕疵不仅影响到房屋售价而且直接影响到申请贷款,于是通过中介公司与陈先生协商,要求降低房价,陈先生则认为登记有误与自己无关,坚持要求按照协议履行。协商无果,李先生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龄信息与实际不符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定金。

房龄老是否造成房屋贬值

    审理中,原告李先生提供了房屋的工程竣工图,载明竣工日期为1987年。李先生表示,随着银行贷款政策的收紧,经咨询多家银行得知,现购买房龄20年以上的房屋已经无法办理商业贷款。

    被告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对房屋信息并无虚构和隐瞒,房屋竣工日期相差四年并不构成房屋价值的贬值,该房位置及环境较好,并经过装修,故该房本身售价就不高。而且银行贷款放款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与房屋竣工日期并无直接关系。双方协商过程中,李先生并未明确提出因房龄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表示要筹款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撤销协议被告返还定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不符,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首先,该房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使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期限和品质产生误认,对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亦产生相应影响,在买卖双方就此未能磋商一致的情况下,如要求原告继续按照原交易条件履行将使原告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其次,房屋买卖,对买受方的支付能力有较高要求,买受方一旦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基于对该房权证记载的房龄信息的信赖,判断能够获得贷款履行合同,故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而房龄信息与实际房龄不符会使原告的贷款风险相应增加。在目前银行贷款政策普遍收紧的情况下,如贷款不成或达不到预计额度,将对原告按约履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故在原、被告未能就变更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继续履行协议造成较大损失,原告选择不再履行协议属合理。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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