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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出借人诉讼被驳回
2013-05-03 13:12:47
2013年4月26日上午9时,南陵县法院弋江法庭依法对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宣判,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张某与洪某、文某等人到原告徐某家做客,中午在原告徐某家吃了午饭。午饭后原告与被告及在场同学在一起推“牌九”,被告将身上钱全部输光后,原告便借钱给被告继续参于赌博。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陆千元整(小写:6000.00),2个月内还清,具条人:张某”。在赌博活动过程中原告在场,并知道被告向其借款参于赌博。
笔者认为,在我国,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徐某虽有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但该借条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确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因为原告徐某明知被告张某借款是参于赌博活动,仍借款给被告张某,为其提供赌资,客观上纵容了被告张某继续进行违法活动,显然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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