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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购房合同就扣三万订金 买家起诉房产公司终获赔

2011-10-06 10:50:13

陈先生的儿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纪,打算用半辈子的积蓄给儿子买套房子。然而,买房合同中却存在几个问题,与置业公司几经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决定放弃购房打算,当陈先生想要回当初支付的三万定金时,却遭到了置业公司的拒绝。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置业公司归还原告陈先生定金三万元。

 

2011117日,陈先生与无锡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某某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该公司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三万元的定金。次日,陈先生向该置业公司发出书面的《认购该处(X期第XX单元XX房号)商品房中的几个问题》的函,要求对其作出的7个问题给予书面答复,但该公司一直未回复。120日,陈先生前往该置业公司进行协商,后因双方协商未成,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1131日,陈先生向无锡市滨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同年29日,无锡市滨湖区消费者委员会派员和陈先生一起到该置业公司进行调解,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222日终止调解。调解期间,该公司曾向陈先生发送了一份《违约告知函》,内容为:由于陈先生违约,《某某商品房认购书》已失效,已交3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收函后第二天,陈先生也发了一份《违约告知函》给对方,申明违约责任在对方,要求退还30000元的定金。因置业公司未予答复,陈先生遂将该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向置业公司缴纳购房定金30000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成,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都无法证明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由对方造成的,因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陈先生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定金归还与否的认定依据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作者:杨柯栊 童旭 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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