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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后尚未履约,加盟者可要求返还权益金

2012-10-30 23:01:58

   已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缴纳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15万元的戚女士,在双方均尚未履约之际要求与授权方上海某餐饮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权益金12万元遭拒,戚女士于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双方合同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应当返还戚女士权益金12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戚女士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约定上海某餐饮公司授予戚女士 “某小龙虾”在石家庄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同时戚女士向该公司缴纳权益金12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
    由于个人原因,合同签订后,戚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在90天内开始经营活动,也未使用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资源。同年12月,戚女士向上海某餐饮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由于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实际履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上海某餐饮公司回函答复:戚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开业,构成违约,如她在接到律师函七日后仍未开业,上海某餐饮公司将解除与她签订的合同,并不予退还权益金和保证金。戚女士遂于2012年2月起诉至杨浦区法院,她认可自己违约在先,上海某餐饮公司不需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因双方均未履约,要求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权益金12万元。
    上海某餐饮公司承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未实际履约,但称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权益金即区域品牌使用费,指获得品牌使用授权、核心产品技术使用授权、连锁管理应用系统使用授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戚女士不得要求返还。”因此,该公司不同意返还权益金。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戚女士的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已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应返还戚女士权益金12万元。
 
 
【以案说法】
    戚女士是否有权要求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权益金?
    答:法院认为,因为戚女士不愿继续履约,造成本案系争合同解除。戚女士对此认可并不再要求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而解除合同后,是否应当恢复原状,则需根据合同性质确定。本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双方合同中的定义,“权益金”就是戚女士对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资源的使用费。她在支付权益金后,并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也未使用过上海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故根据双方合同及权益金的性质,戚女士主张返还12万元权益金,可予支持。虽合同中有“合同签订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戚女士不得要求返还权益金”的内容,但该条款应适用于戚女士已经正常使用上海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资源、其支付的权益金获相应对价的情况,故上海某餐饮公司以此作为不返还戚女士权益金的抗辩理由,法院无法采纳。
 
 
【法辞典】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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