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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确认和支付

2012-10-30 21:34:06

 

律师,你好!

    2009年,我公司与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 《体育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体育场项目中的草坪、跑道面层发包给该公司,单价预算金额为跑道125元/㎡、草坪100元/㎡,具体工程量以实测实量为准;我司指派刘某为现场管理负责人,承包方指派一人为本工程项目经理。现虽然工程竣工并交付我司使用,但是对于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双方却产生了分歧。承包方出具了份字条,上面有刘某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测量结果、工程款核算的公式及总工程价款,并依此要求我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我司坚持不认可此字条的内容,因为:第一,该字条上有承包方指派的项目经理签字和公章,刘某签字,但并没有我司的公章;第二,刘某已经于2011年底离职,已无法核实情况。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

    你好!结合本案案情来看,依双方签订建设承包合同之内容,仅仅确定了单价,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总价以最终测量结果为据。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刘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的效力问题。对于该结算单的效力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应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授权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事项的签字确认,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现场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签字确认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工作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再次,如果现场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不具有约束力,但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字人员有代理权的的除外。

    而在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签字的授权事项,而约定发包方指派刘某为现场管理负责人。因此,虽然发包方并没有在结算单上盖章,但是依合同约定,承包方可以有理由相信刘某有签字确认的权利,所以,刘某所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可以认定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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