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律师答疑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律师答疑

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2011年)

2011-12-11 11:27:57

 

 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

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

文/鹿城法院民二庭民间借贷课题调研组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高速上升,案件标的额显著增大,借贷案件在商事案件比重明显升高。因民间借贷引起的各类案件数也存在增长的趋势。本文旨在查询鹿城区人法院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间借贷总体情况,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危险性,剖析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2009年至今鹿城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9月,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2774件,争议标的总额为34.80亿元,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417件,结案标的总额为27.17亿元。近三年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十大特点:

(一)收、结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9年收案数为743件,同比上升39.91%,结案数为644件,同比上升42.16%;2010年收案数为944件,同比上升27.50%,结案数为921件,同比上升43.01%;2011年1-9月份,收案数为1087件,同比上升57.30%,结案数为852件,同比上升27.35%。(见图一)

图一:一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上升趋势图

(二)案件标的额逐年递增。2009年,争议标的总额为7.32亿元,同比上升284.25%;结案标的总额为5.87亿元,同比上升633.75%。2010年,争议标的总额为10.52亿元,同比上升43.8%;结案标的总额为10.12亿元,同比上升了72.40%。2011年1-9月份,收案标的额为17.04亿元,同比上升128.72%;结案总标的额为11.18亿元,同比上升59.28%。(见图二)

图二:一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上升趋势图

(三)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增加。2011年1-9月份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45%;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2件,同比上升了113.33%;争议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

(四)民间借贷纠纷在民、商事诉讼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逐年加大。(见图三至图五)

图三

图四

图五

(五)短期借贷为主,资金流向“去生产化”。从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可以发现,借款人借款事由多为短期周转,借款期限在1-6个月内的短期借款占绝对比例,极少数案件借款时间超过6个月。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很多当事人所借款项有一部分资金并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而是通过短期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谋取高额回报;另一部分借款则用以银行贷款到期还贷、公司验资等应急使用。

(六)借贷交易方式不规范及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民间借贷虽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书面借款协议作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仍存在诸如,出借人一栏空白、口头约定利率、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另外,仅个别借贷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风险预防意识不强。

(七)经营企业主作为出借人的案件数量上升。2010年仅73件纠纷系企业作为当事人,2011年1-9月份仅71件系企业作为当事人。诉讼中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比例为95.97%,法人比例仅为4.00%。经审理发现,“个人”出借的款项来源于企业,或者借款用于企业的情况却占了相当高的比例。由此,经营企业主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非常高,其中规模企业主亦占有一定比例,鹿城区有20多位企业主长期涉及诉讼,在多起纠纷中以原告身份出现。

(八)实际借款利率仍然保持在高位。今年在货币政策转向过程中,伴随短期垫资需求增加和资金拆解链条延长,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创出新高。诉讼到法院的借款书面约定利率一般在3分左右,但部分借款实际利率要高于3分,有的高达7、8分甚至10分,个别案件中借款人所付利息超过了本金。

(九)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偏多。2009年至2011年9月份审结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为1057件,占结案总数的43.7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多为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案件。

(十)关联担保的情况普遍存在。知名企业涉案,导致案件牵连性扩大,系列诉讼增多,影响面广。如,波特曼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勤为、陈洁夫妇失踪后,引发39件诉讼纠纷到我院,在区域内造成了较大影响。至9月底,以温州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月珍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有6件,涉案标的额达到6000多万元,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多个担保人为其担保而牵连其中。

二、成因分析

(一)国家金融政策调整。随着央行不断缩紧银根,提高银行准备金率。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和企业资金需求大成为制约温州经济发展的瓶颈,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一是银行融资满足率相比实体经济扩张资金需求仍显较低,中小企业相对大企业而言融资难度较大。二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甚至超过企业利润。2004年之后,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银行利率只规定下限,没有上行限制,审理金融借款案件中发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达到9.9%,加上贷款人需要购买的一些理财产品,实际利率已经超过1分。随着银行利率越来越高,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也在不断上升。三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实力有限,其本身发展存在只贷不存等规定的限制。四是企业货款回收缓慢,而生产成本明显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低的状况日益严重。在银行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融资的渠道转向了民间,导致民间借贷规模急剧膨胀。

(二)金融贷款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在正常的金融活动中,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从中收取费用,与银行不存在共同利益。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人为提高贷款门槛,指定借款人向某家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甚至在个案中出现银行直接将部分款项汇入担保公司账户的现象。这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进一步将借款人推向民间借贷市场。银行授信贷款时设置了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上浮借款利率等条件,借款人往往不能得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还要背上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以及高额的借款利率。同时,由于银行对贷款的监管不利,很多借款人没有将款项投入到生产领域,而是用于民间借贷。

(三)民间借贷的高回报率。据有关部门监测显示,2008年以来,一般社会主体民间借贷用于生产经营的份额逐年下降,用于风险投资、短期垫资等的份额增加,导致风险溢价上升,推动民间借贷利率走高。通过随机抽取的30个民间借贷案件,发现书面上载明的借款月利率最高为8分,最低为1.2%,平均为2.5%;但据当事人反映,借款人实际收取的利息基本上在月利率4%以上。

(四)法律意识不健全。一是没有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就是民间性,没有借据、借条、借款合同等借贷时有发生。二是借款合同不规范,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的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约定不明确。三是支付方式不规范,现金、网银、现存、转账等是支付借款的主要方式。其中,支付现金难以留下凭证,而部分出借人委托他人支付,有的则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的指定的其他人账号。四是催款过程存在违法现象,如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稳定。五是部分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仍然将巨额资金出借,最终借款不能得到偿还。

(五)民间借贷矛盾凸显。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已非个别借贷,而是全民借贷,更是盈利借贷。部分银行也难以置身事外,很多银行资金充当了民间拆借的“二传手”,或明或暗地流入民间资本市场。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在企业信贷“授信”、“还贷再贷”的过程中充当重要的角色,为民间借贷市场埋下了隐患。一方面,部分民间借贷已成为“庞氏融资”。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层层拆借、多次担保、重复抵押等情况,使得企业借贷犹如饮鸩止渴。另一方面,企业无法还债,最终会对银行产生冲击,从而可能发生“中国式次贷危机”。近期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庞氏危机”和“次贷危机”已经出现苗头。

三、意见和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公权力有必要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干预。但是干预的手段、程度以及时间都需要认真把握。温州有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入民间借贷活动,其中很大一部分汇集到了高利贷者手里。如果干预力度过大,在打击高利贷从业者的同时,很可能波及到普通民众,影响到社会稳定。但如果干预力度过小,又难以起到规范、引导作用,更无法挽救陷入“庞氏融资”困局的企业。

我们认为,目前需要应对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遏制高利贷现象;二是如何帮助企业解困。这须由决策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媒体共同应对,帮助陷入困局的企业脱困,同时也防止其他企业再陷入相同困境,要做到“多措并举、力度适当”。

(一)决策机关要适度调整金融政策。首先,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仍以银行贷款为主,可以要求银行适度放宽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性贷款的限制,为企业营造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其次,有关部门还应建立预警机制,在近期内对重点企业进行约谈,了解其资金情况,及早提供政策上的帮助,避免更多的企业陷入“庞氏融资”困境。再次,对于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政府应做到适时筛查、提前介入。

(二)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首先,加强对高利的干预。我们认为不能只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未付利息进行干预,建议执行如下措施: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针对借款人已经支付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的,若到庭应诉并提出抗辩的,法院可在四倍以内酌定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直接抵扣本金,从而达到吸引外逃企业主回来处理债务的效果。其次,加强对诉前的干预。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产生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若某企业有一百笔债务,负债额一亿元,这一百笔债务进入诉讼程序后将产生138万元诉讼费,再加上高昂的律师费,无疑会令债务人雪上加霜。再次,建议成立诉讼外工作组。希望能通过与党委、政府的配合,尽量在诉讼程序之外解决掉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9年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由地方政府组成工作小组对负债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理,有必要时以投资或借贷方式注入资金,或协助企业寻找风险投资人。同时,让没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比单纯以诉讼方式应对更为有利,也更为彻底。

(三)银行及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出借资金流向的监管。经调查,高利贷者的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果银行能担起监管责任,可以从资金来源渠道上对高利贷行为予以限制。

(四)司法部门要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往往会涉及到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诈骗、集资诈骗等行为,而在高利贷者催讨、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又往往会出现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民间借贷行业约束在合法的框架内,避免因侵害债务人出现不得不躲债的情况。

(五)媒体应担当起宣传的责任。“信心比金子还珍贵”。媒体应充分发挥其宣传和引导作用。一方面,要传播当前民间借贷现象中的热点问题,宣传正面和积极的信息,重塑民众的信心,引导出逃的企业主回来面对债务,警示尚未陷入困境的企业主远离高利贷。另一方面,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诸如如何签订借款合同、如何支付款项等。

——————

注  释:

①所谓“庞氏融资”即债务人的现金流既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债务人只能靠出售资产或者再借新钱来履行支付承诺。

        课题组成员:陈  默   叶    张旗成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