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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能扩大到后勤职工
2012-03-23 09:31:42
职工李某从事后勤工作,单位却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李某离职后应聘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原单位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呢?
2009年10月1日,济南某眼视光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从事后勤工作;月工资1100元∕月。2010年9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书,内容为:李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李某离开单位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按季度支付李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李某离职前6个月月均基本工资的20%。李某违反本协议,应立即与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单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批发、零售眼镜;验光、配镜及相关的技术咨询。2011年3月中旬,李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回家,之后未再回单位工作。2011年8月,科技公司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质量管理人为李某,而医疗器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销售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
隐形眼镜又叫角膜接触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于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
2011年9月21日,科技公司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仲裁委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科技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科技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但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从事后勤工作,无法认定李某系科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故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因此,对于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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