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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法院分析商业秘密案件特点,案件背后隐藏不良动机

2012-02-27 13:27:21

   闵行法院民三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6起。此类案件立案时,遇到四大难点:一是材料缺。原告虽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提起诉讼,但是除提供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外,通常缺少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二是释明难。由于此类案件与竞业限制纠纷存在交叉点,原告往往对案件性质认识不明,释明工作收效甚微。三是误解深。原告误认为,相比竞业禁止,通过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主张权利的力度大、效果好,故坚持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四是情绪大。当事人对不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立案难以理解,情绪反应激烈。经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原告强烈要求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立案的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良动机:一是借助诉讼阻却竞争企业上市。原告通过不断要求延长举证期限、提交新证据、提高诉讼请求以变更管辖等方法,拖延审理时间,阻碍被告公司上市,谋求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借助专业诉讼收取高额费用。因为商业秘密案件要求更强的专业性,代理人希望以此收取高额代理费用。三是借助司法资源收集证据。商业秘密纠纷中被告侵权事实的举证难是不争的事实,原告试图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途径来收集相关证据。对此,该院建议对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要结合法律构成要件加强审查,避免当事人借侵害商业秘密诉讼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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