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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构成违约 劳动者赔偿单位违约金五千元
2011-08-29 23:22:02
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副总经理穆先生接受单位培训后不满一年违约提前辞职,且在任职期间任另一家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员工保密协议书》,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返还亿展公司培训费1334元、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判决后穆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经审理日前做出驳回穆先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单位: 员工存在违约行为
穆先生在亿展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委派培训协议》,同时约定:若培训后员工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服务不满一年的,需向单位缴纳100%培训费。同年10月,穆先生与亿展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穆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在与亿展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任职,若违约将一次性支付亿展公司违约金2千至1万元。2010年5月6日穆先生提出辞职,当年6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亿展公司从工商局查询得知,穆先生于2010年5月4日注册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服务项目与亿展公司的服务项目重合。
亿展公司诉称,穆先生违反双方约定,应返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员工:并未实际参加培训
庭审中穆先生认可曾与亿展公司签有《委派培训协议》、《员工保密协议书》,但辩称自己并未实际参加培训,且亿展公司并未向他支付签署《员工保密协议书》的保密费,《员工保密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驳回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员工应赔偿违约金
海淀法院审理认定,亿展公司与穆先生签订的《委派培训协议》、《员工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亿展公司与穆先生约定在其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这种情况,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补偿金。且劳动者在任职期间从用人单位领取工作报酬,双方约定劳动者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不得在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系公平合理,穆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穆先生返还亿展公司培训费1334元、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午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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