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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得补偿 竞业协议可解除
2011-07-05 21:30:38
周先生通过应聘进入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一职,当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周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行业的公司任职。周先生在加入公司后很快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能力提升到了销售经理的位置,从而接触了大量公司的客户信息。但是随后,由于公司领导层发生变化,周先生被调至宣传部门,他觉得自己的才能得不到发挥而提出辞职。此后半年,公司发现自己的客户不断流失,并通过调查断定其中涉及了周先生。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但周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在他离职后本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而其在向公司催告多次后一直未获得该公司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应视为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合同在先,所以他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说法:
多闻律师事务所娄艳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劳动者负有在一定期限内不竞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负有按约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竞业限制合同支付周先生经济补偿金,应视为用人单位构成根本性违约,劳动者可以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滨海时报 记者严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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