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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年 且须支付补偿

2012-02-15 21:52:30

 

怪哉:这家企业竞业限制定10年!

律师:期限最长2年 且须支付补偿

  小孙提出辞职并办完了全部交接手续后,单位却不给他开具离职证明,说要了解他被哪家公司聘用了。在告知了新公司的名字后,单位又让签竞业协议。

  小孙是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10月他提出辞职。单位领导在他的辞职书上签了字,可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后,公司却不给他开离职证明。理由是,他参与了公司重要软件的开发,为防止泄密,公司必须知道小孙上班的新单位名称。

  小孙觉得这很荒唐,但为了尽快离职还是照做了。接着,对方拿出一个竞业协议让小孙签字。协议中除了规定小孙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同软件品种的开发外,还规定了禁止他10年内进行多种软件的开发工作。小孙对记者说:“单位限制时间这么长,以后我怎么工作啊?”遂拒绝签字。

  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拿不到离职证明,也就无法到新单位入职,无奈他找到律师求助。律师告诉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且签订竞业协议后,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听完解释后,小孙再次和单位人事部门交涉。最终,单位修改了竞业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此期间内单位每月按原工资的20%向小孙支付经济补偿,小孙签字后去新单位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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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2年。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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