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约定不适用一般工作人员

2014-04-29 16:10:33

   案情简介:
   余某2011年5月应聘至济南某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100元。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余某一旦辞职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劳务公司工作,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3年10月,劳务公司降低余某工资为1600元,余某不同意,以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去了另一家劳务公司仍担任保安人员。
原劳务公司认为余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万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余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原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仲裁委遂驳回了原劳务公司的仲裁请求。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