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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竞业约定单位如何追究责任

2014-06-06 17:14:22

  据王先生反映,他们单位的工程师小林因参与单位多个项目的研究设计,掌握了单位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所以单位曾和他签订过保密和竞业协议,并约 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小林在行业中小有名气,原来有企业来挖角,他都不为所动。可能小林与新来的主管有些矛盾,最近他一直状态不佳。据说,又有一家私企开 出高额的报酬邀他加盟。上个月,小林向单位提出辞呈并表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不到同行业其他单位去工作。问题是,他这一走,部门的好多工作就会受到影 响。果然,单位领导知道后很光火,要求人事部卡住小林的档案,不办退工。若小林一定要走,除了违约金3万元,还要他承担10万元的赔偿金。得知领导的要 求,小林态度也很强硬,表示若单位刁难他,乱扣他钱,或造成他无法到新公司工作,他就告单位。夹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王先生十分为难,不知该如何化解这件 事。他急于了解,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什么关系?10万元赔偿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

  对于王先生的咨询,有三点可以明确:第一,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劳动者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的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90 条中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的违约金和第90条中的赔偿金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存在包容和主从关系。如果劳动者既违反了竞业限制约 定又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应当分别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的违约金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是完全意义上的惩罚措施。赔偿金是 指劳动者由于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上或财产上的损失时,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的多少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标准,是完全意义上的补偿性 质。所以,对待职工违约,单位一是可以要求职工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二是可要求职工赔偿,但这个赔偿必须要有事实和证据,并不是领导说多少就是多少。同样, 一味卡着职工不放,影响到职工重新就业的,单位也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希望有类似争议的企业一定要加以甄别,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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