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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仲(2010)办字第4631号

2011-03-13 20:37:00

上海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汉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46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9月至10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535.00);

    二、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的工资贰仟叁佰叁拾元(¥2330.00);

    三、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汉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46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9月至10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535.00); 二、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的工资贰仟叁佰叁拾元(¥2330.00); 三、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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