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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仲(2010)办字第4624号

2011-03-13 2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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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元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46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李元升补缴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七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叁佰零肆元伍角整(¥2304.50);

    二:申请人李元升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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