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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仲(2010)办字第1714号
2011-03-25 22:21:27
上海旭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7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至同年11月工资玖仟壹佰伍拾玖元贰角(9159.2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2054.4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肆佰柒拾元捌角(470.8元);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肆佰柒拾元捌角(470.8元); 四、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旭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7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至同年11月工资玖仟壹佰伍拾玖元贰角(9159.2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2054.4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肆佰柒拾元捌角(470.8元);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肆佰柒拾元捌角(470.8元); 四、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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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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