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开庭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
2011-04-09 20:34:42
驰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懿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工出差的差旅费及报销款148244.32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驰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懿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工出差的差旅费及报销款148244.32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
|
1 共1页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