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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

2011-04-09 20:34:42

驰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懿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工出差的差旅费及报销款148244.32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驰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懿要求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0)办字第641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工出差的差旅费及报销款148244.32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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