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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仲(2010)办字第1795号
2011-04-09 20:46:25
上海旭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7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十月至十一月工资及二○一○年三月至十一月绩效工资共计贰万陆仟伍佰零壹元(26501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申请人二○一○年十月至十一月的社会保险费贰仟捌佰捌拾元(2880元);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陆佰陆拾元(66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上海旭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7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十月至十一月工资及二○一○年三月至十一月绩效工资共计贰万陆仟伍佰零壹元(26501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申请人二○一○年十月至十一月的社会保险费贰仟捌佰捌拾元(2880元);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你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陆佰陆拾元(66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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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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