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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劳动仲裁公告 浦劳仲(2011)办字第2708号

2011-08-12 22:26:29

姜亚芹:

    本会受理的安德普翰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要求返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本会按照你仲裁文书送达地址未能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1)办字第270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你返还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8月8月20日病假工资1118.69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你返还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1797.4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姜亚芹: 本会受理的安德普翰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要求返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本会按照你仲裁文书送达地址未能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仲(2011)办字第270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你返还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8月8月20日病假工资1118.69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你返还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1797.4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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