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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927号公告
2011-08-20 09:42:44
福建大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大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9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医药治疗费柒万叁仟捌佰陆拾元壹角柒分及二〇一〇年九月至二〇一一年三月期间的医药治疗费柒拾玖元; 二、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护理费贰万玖仟柒佰壹拾元; 三、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期间的工资陆万叁仟元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期间的病假工资玖仟元; 四、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壹万零贰拾柒元伍角; 五、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贰级)伍拾陆万玖仟元; 六、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配置轮椅费玖佰陆拾元、交通费壹仟贰佰捌拾玖元; 七、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叁佰伍拾元及鉴定医疗费用叁拾捌元伍角; 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大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大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11)办字第9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医药治疗费柒万叁仟捌佰陆拾元壹角柒分及二〇一〇年九月至二〇一一年三月期间的医药治疗费柒拾玖元; 二、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护理费贰万玖仟柒佰壹拾元; 三、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期间的工资陆万叁仟元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期间的病假工资玖仟元; 四、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壹万零贰拾柒元伍角; 五、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贰级)伍拾陆万玖仟元; 六、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配置轮椅费玖佰陆拾元、交通费壹仟贰佰捌拾玖元; 七、你单位与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叁佰伍拾元及鉴定医疗费用叁拾捌元伍角; 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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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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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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