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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7513号

2011-03-13 20:40:47

上海向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骆水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7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餐费、报销等所有费用共计12158.3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1344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3080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3080元交给被申请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向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骆水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7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餐费、报销等所有费用共计12158.3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1344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3080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3080元交给被申请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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