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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闸劳仲(2010)办字第841号
2011-03-19 12:30:22
上海伊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青与被申请人上海禾健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闸劳仲(2010)办字第8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五月的工资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壹分;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六月五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期间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闸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间的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捌佰捌拾元); 四、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捌佰捌拾元交给你单位; 五、申请人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伊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青与被申请人上海禾健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闸劳仲(2010)办字第8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五月的工资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壹分;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六月五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期间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元伍角柒分;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闸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二月期间的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捌佰捌拾元); 四、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捌佰捌拾元交给你单位; 五、申请人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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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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