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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11-06-24 16:12:17
上海旗隆实业有限公司鑫豪娱乐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林英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作裁决处理,现因你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劳人仲(2011)办字第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你单位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叁佰捌拾伍元整;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一○年五月至二○一一年四月期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柒仟零壹拾肆元贰角整;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旗隆实业有限公司鑫豪娱乐分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林英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作裁决处理,现因你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劳人仲(2011)办字第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你单位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期间工资差额叁佰捌拾伍元整;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一○年五月至二○一一年四月期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柒仟零壹拾肆元贰角整;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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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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