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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73号
2011-03-05 15:41:21
上海丹安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工资壹仟玖佰贰拾伍元(¥1925.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11月份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2054.40);(其中个人应缴纳470.80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交于被申请人上海丹安服饰有限公司;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壹仟玖佰贰拾伍元(¥1925.00)。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上海丹安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工资壹仟玖佰贰拾伍元(¥1925.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11月份的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2054.40);(其中个人应缴纳470.80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交于被申请人上海丹安服饰有限公司;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壹仟玖佰贰拾伍元(¥1925.00)。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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