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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奉劳仲(2010)办字第1678号
2011-03-05 15:44:54
上海霄汉美术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清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仲(2010)办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24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内容,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上海霄汉美术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龚清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仲(2010)办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24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内容,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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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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