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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排名末位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
2011-08-18 23:06:52
公司:员工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在2009年度考评中居末位,由此认定其无法胜任工作,作出降薪免职决定。
员工:工作业绩考评无论是70分还是60分,均属合格,就算排名末位也不能认定不胜任工作。
在企业中层干部考评中居末位遭免职,身为主任工程师的周华(化名)不服降薪免职处理,申请劳动仲裁获“恢复原岗位,补足工资差额”裁决。但东家上海某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确认周华调岗属合法有效的诉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应支付周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差额8000元。
职务罢免薪酬下降
2008年12月1日起,周华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工程部主任工程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1.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700元,考核工资4300元。
2010年9月20日,物业公司发布通知:鉴于周华的履职表现及公司对其任职岗位的业绩考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决议,自即日起,免去周华工程部主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从2010年10月起,将周华工资调整为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100元,考核工资3900元。
同年11月11日,周华以公司变更工作岗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劳动仲裁认可。
考评末位≠不胜任
不服裁决的物业公司,于今年1月24日向法院起诉称,根据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周华无法胜任工作职责,在2009年度考评中居末位。公司由此认定周华无法胜任工作,作出了降薪免职决定。请求法院维持公司对周华的降薪免职决定,不支付仲裁确认的周华工资差额部分。
公司还声称,职工薪酬的分配原则是以岗定薪,周华的岗位调整必然带来薪酬的调整。尽管周华已不再是主任工程师,但调整后的工资依然是部门经理级别中的最高级,即月薪1万元。
法庭上,周华辩称,自己按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约的约定完成了工作职责,不存在不胜任情形。工作业绩考评无论是70分还是60分,均属于合格,就算排名末位也不能认定不胜任工作。周华还认为,考虑到自己在2011年5月1日年满60周岁退休,从同年6月即开始领取退休工资,要求公司支付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差额8000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周华2009年年终及2010年上半年度的工作业绩考评均为合格。公司在未与周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维持公司确认周华工作不胜任、免去主任工程师一职的决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鉴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人身依附性及周华于2011年5月1日退休的事实,不再恢复周华原岗位,由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000元。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作者:李鸿光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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