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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与单位签署不办理社会保险声明是否有效?

2011-08-28 08:37:36

郑州刘女士来电咨询:

  2006年我到郑州市某公司工作,当时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单位要求出具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领取全部工资,单位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本人也不得就社会保险事宜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现在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为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我现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当时单位让我出具的单位不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我该怎么办?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陈建华解答: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使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社会保险事宜自行约定。这些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属于无效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根据该解释,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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