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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职工因暴雨受阻未正常上班是否视作出勤?
2012-08-22 15:05:17
经历了7·21暴雨,北京气象台7月25日再次发出暴雨预警。“我一上午都在留意天气动向,到了挂蓝色预警时,公司正式发通知提前下班。”北京朗泰恒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预警发布前,公司已有提前下班的意向。据称,7月21日大雨时,曾有同事被积水困住,而员工平时18时下班,易遇上交通挤,出于安全考虑,老总决定让员工提前回家。
另据统计显示,包括百度、搜狐、腾讯等数十家企业昨天都发过通知,允许员工提前下班,时间集中在下午2时至4时30分之间。个别企业甚至允许员工在家上班,或者自行决定下班时间。除此之外,有企业还为值班员工提供住宿场所。昨日13时许,有网友贴出奇虎360公司的内部邮件截图,称如果“有重要工作必须在公司处理没能及时回家的同事”,公司方面可为其预订附近酒店。
但是也有职工在网上抱怨:“7月21号当天我正好上夜班,在路上被大水给困住了,无法赶到单位上班,单位说当天情况特殊,不上班不算旷工,但是工资要扣除。又不是我不想上班,是因暴雨路途受阻造成我无法上班,怎么可以扣我工资呢?”
专家观点
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对于7月21日午后的上班族来说,暴雨袭击是否属于造成上班迟到的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7月20日,气象部门正式发布预测:“此次降雨可能出现在周六夜间到周日白天,雨量或达到大到暴雨,建议市民尽量减少出行,相关部门需防范局部地区强降雨诱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及城乡积涝等灾害。”7月21日,9时30分,暴雨蓝色预警发布。14时,暴雨黄色预警发布。14时20分,雷电黄色预警发布。15时30分,第二次暴雨黄色预警发布。直到当晚18时30分,北京市气象台才发布了自2005年建立天气预警制度以来的首个暴雨橙色预警,并预计持续降雨将超过20小时。紧接着,晚19时,北京市防汛办发布汛情橙色预警,要求全市各防汛指挥部启动汛情二级响应,而此时全市已经造成较大面积的道路积水。这种情况当然是普通职工所不能预见的,但是否属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那就因人而异了。有的职工出门较早,按原计划坐公交车或打的上班,结果突遇暴雨袭击被堵在途中,因此迟到显然情有可原;而有的职工住所离单位很近,明明可以步行上班,或者完
全可以选择轨道交通上班,却仍然迟到了很长时间,这就另当别论了。
洪桂彬律师认为,职工因暴雨路途受阻而无法上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当对这些职工进行劳动义务的豁免。对于这些职工扣减工资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但是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律师认为,对于因暴雨路途受阻而无法上班的职工,第一,不宜视为出勤。对于“视为出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而对于因自然灾害而无法上班的职工,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第二,也不宜作为无故旷工。第三,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进行协商,如变换工作地点,或安排调休、安排年休假等。第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原则上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不管怎么说,职工没有上班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对职工进行处罚,但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许中伟认为,因为恶劣天气造成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当天没有出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当然值得称道,但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义务混淆。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恶劣天气造成无法上班的处理,仅限于一些地方性规章,比如《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2009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城市轮渡因恶劣天气不能按时运输乘客,造成候渡人员不能按时上班的,所在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因此,如果没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其他情形下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无法上班应该理解为“不比照公假处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按照事假来处理比较合适,不宜按照旷工处理。
周斌《劳动报》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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