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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如何认定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金和补偿金基数

2011-11-26 12:27:30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和“两种契约”。三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两种契约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被派遣劳动者提出与用工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时,应加强对劳动者的释明法律工作,说服其变更诉请。

   在被派遣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应缴社会保险金和补偿金的数额计算上。因为在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中,除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进行约定之外,劳动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用工协议中也会约定用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导致可能存在两个计算基数。劳动者往往要求将实际的工资报酬作为工资计算的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社会保险金与经济补偿金。

   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缴纳社会保险金基数的,应依其约定;若约定不明,则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社会保险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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