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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档案转移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2012-01-13 13:14:23

 

  档案问题在中国劳动关系管理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档案涉及到劳动者的身份、社会保险等诸多问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延迟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档案转移纠纷可以分为两类:档案的丢失和延迟转档。

    档案的丢失很多是因为特定时期的国有单位转制以及职工在停薪留职之后很长时间没有找过单位造成的,虽然档案丢失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但在现有条件下,档案丢失的补办很难实现。档案丢失的劳动者能够做的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关于赔偿标准,《会议纪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因为赔偿数额是酌定的,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很可能因为认识不同而导致酌定数额不一致,此时双方加强沟通对于保持结果的相对一致就很重要了。

    较之档案丢失,出现更多的是延迟转档,关于延迟转档的赔偿标准,《会议纪要》第四十条规定,因单位过错使转档延迟,确定赔偿额时,可以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但是查阅《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只有三十一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延迟转档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审判实践更多的是依照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经常会有变化,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

    延迟转档中过错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的难题,用人单位很多时候以劳动者拒绝配合为抗辩,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应该由用人单位证明其没有过错。另外在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时候,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确保法院的判决能够落实。

作者:北京一中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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