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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如何把握劳动仲裁时效?
2012-01-27 17:11:29
1、实际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常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发”为由,拖欠工资等情况,劳动者为保住工作而不申请仲裁。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劳动争议发生的起算予以从宽理解,尤其是对追索劳动报酬问题。即对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视为争议已经发生。
2、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3、劳动者实体权利保护一般以两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劳动报酬的,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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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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