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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上海法治报刊登李居鹏律师案例:会计师销毁账册被开除 单位提诉讼获赔2.8万元

2013-03-03 17:26:21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

    由于遭到辞退而和公司领导产生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担任财会人员的齐晓阳一时冲动之下竟然迁怒于经手的会计凭证,将一些重要账簿通通撕毁,并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裁决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一个说法……

应聘会计工作未满一年

    2011年1月,齐晓阳应聘本市一家财会公司的会计师职位,在通过了招聘程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4年1月4日止,合同中约定齐晓阳每月工资4500元。在入职时,齐晓阳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

    这家财会公司的一项业务是替其它公司记账,因此在公司的指派下,齐晓阳开始负责为客户思思公司记账。

    按照工作流程,思思公司会通过快递定期将原始会计凭证寄给齐晓阳,由她负责保管并做账。

    虽然刚进公司半年多,但公司认为她有虚构经历、旷工等违纪事实,因此决定将她开除,并让她尽快办妥相关账簿资料的移交手续。为了遭开除这件事,齐晓阳和公司领导产生了比较大的矛盾。

离职手续激化双方矛盾

    2011年9月27日下午4时许,齐晓阳将一堆原始会计凭证交公司同事罗思文,因当时齐晓阳没有提供详细清单,罗思文没有清点签字。次日,齐晓阳请了病假。

    9月29日上午,齐晓阳要求同事黄卓遥在她准备好的交接清单上签收,才同意将自己掌控的报税U盘交给公司。而黄卓遥误以为同事罗思文已清点过相关原始会计凭证材料,遂在清单上签了名,但实际上并未收到清单所列材料。

    当天下午,有人看到神色略显慌张的齐晓阳拎着两塑料袋物品准备离开公司,公司领导李跃天认为齐晓阳的个人物品不应该有那么多,便起了疑心,上前阻拦不让齐晓阳离开并报了警。齐晓阳随即走进公司的卫生间,将原始财务凭证撕毁扔进抽水马桶用水冲走。

    李跃天撞开卫生间的门时,齐晓阳已将原始财务凭证撕毁完毕。

警方介入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齐晓阳的行为以及李跃天的阻止,两人爆发了激烈冲突,事情甚至闹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当天半夜时分,齐晓阳和李跃天在公安机关签署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确认的事实有:双方在公司为齐晓阳被除名之事,发生争吵相互推搡拉扯。经调解双方达成由李跃天赔偿齐晓阳500元整,齐晓阳对自己故意撕毁客户会计原始凭证行为深表歉意;公司同意于10月10日将9月份工资打入齐晓阳银行账户内,此调解作为一次性解决,齐晓阳在调解后不得到财会公司寻事,否则需负法律责任。

公司控告警方未追刑责

    事件发生后,财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齐晓阳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齐晓阳该行为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财会公司又委托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思思公司的财务报表作审计,并对是否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逐项鉴定,为此支付了审计费2.8万元。同年11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审计报告。

    与此同时,不服财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齐晓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

    财会公司为此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在我的指导下,财会公司在仲裁期间提出反请求,要求齐晓阳赔偿故意损毁原始会计凭证造成的经济损失2.8万元。

劳动仲裁并未支持公司

    2011年12月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除对齐晓阳的工资差额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外,对齐晓阳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但令我诧异的话,劳动仲裁委对财会公司的反请求也一并不予支持。

    而公司提供给我的证据显示,齐晓阳曾签署过承诺书,明知自己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职业规范。而从已掌握的齐晓阳的聊天记录看,她之前就有起念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的打算。并且,齐晓阳不仅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承认了自己销毁会计凭证的事实,甚至在仲裁笔录上也承认自己确实 “销毁了一小部分不重要的会计凭证”。

    因此,这样的裁决让财会公司十分不满。公司除了不认可齐晓阳的部分工资差额外,还决定继续要求齐晓阳赔偿因其销毁会计账册而委托审计导致的经济损失2.8万元。他们决心继续委托我代理本案的一审诉讼。

分析诉请完全合理合法

    在我看来,公司提出的诉求显然是站得住脚的。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齐晓阳由于故意损毁思思公司的会计凭证,属于过错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亦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齐晓阳作为合同约定的中级会计师理应负有妥善保管、爱护客户的会计凭证,忠诚地履行职责的默示义务,但其却故意毁损、隐匿客户会计凭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上述默示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故财会公司要求齐晓阳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法庭交锋否认销毁账簿

    对于自己的行为,齐晓阳在法庭上有着不同的解释。

    她辩称,自己在2011年9月26日与公司主管发生争执,次日就将负责保管并制作账册等移交给公司员工罗思文,但对方不出具签收单,直到9月29日公司雇员黄卓遥才肯签收下交接清单,自己不存在撕毁原始会计凭证的行为,对仲裁裁决认定自己有撕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的事实不予确认,不认同公司诉求。

    齐晓阳还认为,当时在公安机关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时,已写明纠纷 “一次性解决”,而且自己没有承认撕毁客户原始凭证的事实。

    她表示,财会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记录系内部局域网邮箱,该邮箱自己曾使用过,在自己离职后公司完全可以对邮箱内容进行修改。

明知故犯应该承担后果

    而在法庭上我指出,本案中齐晓阳故意毁损客户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齐晓阳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是中级会计师,理应对会计法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非常了解,应该模范遵守会计行业的相关规定。但齐晓阳却反其道而行之,作出撕毁客户会计原始凭证的恶劣行为。

    并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聊天记录,齐晓阳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竟没有任何内疚和害怕,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之心。法律如果不对她的这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予以否定,必将导致齐晓阳在错误的认识和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后甚至还会去毁损或隐匿其他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最终可能会毁掉齐晓阳的前途。因此,法院的判决既是惩罚,又是教育挽救,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判决须赔2.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双方的陈述证实了2011年9月29日,公司雇员黄卓遥签收原始会计凭证交接清单时,并未实际清点所谓收到的涉案材料,公司认为当时雇员签收交接清单有误;其次齐晓阳在公安机关签署的调解协议书,也承认了她存在有故意撕毁客户原始凭证事实,还表示了歉意,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再者在诉讼前仲裁庭审时,齐晓阳所委托的代理人也曾当庭承认,齐晓阳确有撕毁原始会计凭证的行为,但称撕毁的是不重要凭证,该陈述与齐晓阳依据交接清单所称,已将全部凭证移交给财会公司雇员的表述自相矛盾。

    据此,法院认定齐晓阳存在故意销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行为,该行为有违会计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属极不诚信的行为,据此财会公司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从财会公司向法庭提供会计服务代理合同书、服务费发票及审计报告看,公司为查明和补齐被齐晓阳销毁的原始会计凭证,对客户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费2.8万元,要求齐晓阳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此外,涉及到双方争议的工资差额,法院亦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和举证责任的义务,遂一并作出了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由财会公司支付齐晓阳数月工资差额近400元,而齐晓阳则须赔偿财会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而且,根据这个生效判决,齐晓阳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将很快遭到吊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

会计隐匿销毁账簿可能承担刑责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3年1月17日《浙江法制报》了转载: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1/17/content_19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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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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