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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2011-11-19 11:52:23

 

 ■案情:

  临近年底,张某因不满A单位的工资待遇准备跳槽。不久前,B公司老板许诺高薪接纳他。在接到的承诺的当天,张某就草拟了辞职申请给公司送了上去。公司领导挽留,但张某态度坚决。在A公司领导已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给张办理离职手续时,B公司突然传来消息,聘用张的意向性协议已经取消。张某想以自己在三十天内有权撤回申请为由,要求继续留A公司工作却遭到拒绝。张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能否支持张的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0条,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一权力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企业方书面形式的同意答复,用人单位未开始给其办理离职手续前,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可以撤销。但本案中,张某的申请已经提交,用人单位已经接受张的申请,并安排人接替张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同意,张的申请不能撤回、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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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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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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