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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5日新闻晚报刊登李居鹏律师案例:公司扣留员工证书被判赔偿
2013-03-03 17:18:57
小张(化名)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7月份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08年2月20日小张提出辞职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小张以公司扣押其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造成其不能在其他单位就业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学历和学位证书并赔偿扣押证书造成的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小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公司收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以及自己跟公司经理就归还上述证书的谈话录音,录音中经理明确表示自己不会销毁证书。小张同时提供了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和辞退通知书,证明因为自己没有学历和学位证书,被新用人单位辞退并造成每月1500元工资损失的事实。
[公司辩称]
公司从未收取过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小张提交给法院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收条是小张自己手写后私自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且小张与经理谈话过程中经理正在做其他事情,对小张讲的话未加留意,因此,不能根据该两份证据认定公司收取了小张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收条和录音资料足以证明公司扣押了小张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解释又前后矛盾,不符常理,故对公司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小张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并按1500元/月的标准赔偿小张因被扣押学历和学位证书造成的损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扣押劳动者学历和学位证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更为恶劣的是××公司在小张提供的确凿证据面前仍然矢口否认扣押证书的事实,体现了该公司对法律的无知和蔑视,法院作出的判决既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给了像××公司这样目无法纪的公司一个深刻的教训。

律师名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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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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