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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工伤中的“上下班时间”如何计算
2013-11-26 17:19:34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
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还包括非机动车,但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除了上下班时间,还有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死亡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也可以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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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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