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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承诺“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后可以反悔吗?
2012-01-02 10:16:13
某家中突发急事,需返老家,为顺利辞职,李某在辞职申请中自愿承诺“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今后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两个月后,李某又觉得吃亏,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补偿2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判决了此案,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李某诉称,2010年6月1日,在一家保安公司工作7年的他因家中有急事提出辞职,并递交辞职申请,内容为“本人因家中有事,已无法继续从事保安工作,我在公司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年休假加班费已全部结清,本人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与公司已无任何经济纠纷。现本人自愿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给予批准。”于是,李某领了钱就回老家了。两个月后,李某与他人聊起辞职的事情,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因为在职期间,公司好几年都没有安排其休假,也没有给他买过保险。于是他于2010年8月20日,向密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共计2万余元,被驳回。李某不服,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当初是李某自愿辞职的,而且申请中已经写明“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现在他再来要求给钱不合理,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所在岗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李某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虽然李某辞职申请中载明已经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因为当时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相关补偿,该辞职申请中的部分内容显失公平,故对保安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保安公司给付李某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5600元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50元。
【法官说法】
离职协议的合法性需要严格审查,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且处于弱势地位,常作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承诺,很多时候,他们把“自愿放弃实体权利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看成是一条无关紧要的格式条款,殊不知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常常因为这条约定让自己求告无门。为此法官建议,劳动者一定要重视协议的效力,要认真领会各个字句对自己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人单位也已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且并未显失公平的,对协议的有效性应予以认定。如果出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协议才能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应注意留存证据,在签订协议时认为自己被胁迫的或其他不利情形,应及时打电话报警,通过出警记录保存受胁迫等情况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时应将所支付的款项内容应该予以明确告知,双方达成的协议尤其是“关于放弃实体权利”的内容应由劳动者亲笔书写,避免使用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同时,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切忌不要笼统地在写“所有款项已结清”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因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款项中是否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劳动者常常会认为自己领取的仅仅是工资而不包括其他补偿,用人单位若拿不出具体结算明细对自己则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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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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