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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能反悔吗?
2012-01-02 10:18:54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向单位递交辞职信后反悔了,问能否撤回?之前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就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用人单位收到后,该行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
先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时,则可以不用提前告知,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特点是:单方即可行使,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生效之后则不能再单方面撤销。
运用在实践中,就可以理解为:如果在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之前或同时,劳动者要求收回辞职信,这是法律上所谓对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这是允许的。但一旦用人单位已经收到辞职信,则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当然,实务中还有存在这样的可能:虽然已经提交辞职信,但双方又通过口头或书面,或者通过继续履行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双方协商撤销了原来的辞职决定,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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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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