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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业务转包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1-05-26 21:31:20

   问:小胡去年3月从安徽农村到南京某宾馆餐厅从事面点加工工作。两个多月后,小胡在操作面点机器时发生事故导致右手绞伤,要求宾馆给予工伤赔偿。该宾馆认为,餐厅早已承包给段某,小胡是段某招用的人员,工资由其直接发放,宾馆与小胡没有劳动关系。请问,小胡与宾馆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该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关系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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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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