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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2014-12-07 21:46:15
《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6期 有节选
小张是某IT企业的技术骨干,后被另一家IT企业“挖走”。新企业与小张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年薪24万元。并约定,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张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因公司未足额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12月,小张辞职。辞职后,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请问,小张的请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观点一 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无效。
理由
《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这种约定是不合法的,该约定无效。
即便该约定有效,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是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小张支付10万元违约金,现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小张,是小张先提出的,而非公司所为,非公司违约,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已是对小张的一种补偿,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也不合情理,为此,小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我们不赞成该观点。
观点二 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
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从立法原意看,《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在本案例中,虽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给本案中的劳动者小张造成了损害。因此小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也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点评
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是不容质疑的,但本案中是小张提出解除的,能否适用约定?我们认为,该约定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小张提出解除而不能主张违约金,该约定实质上将不能发生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权力的作用——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自己离职而无需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适用该约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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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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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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