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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微信抢到的红包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2017-01-29 10:51:00

问:微信抢到的红包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

     首先,个人之间收发微信红包,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赠与。根据法无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对收到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还要分为职工取得企业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红包两种情形。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取得所在企业红包,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某企业发放的红包,按照相关规定,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简而言之,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2015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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