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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入职当月无法交社保,出了工伤怎么办?

2017-02-24 14:57:59

入职当月无法交社保,出了工伤怎么办?

                                 

【裁判摘要】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1日,袁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2011年 1 月10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于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2011年1月1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

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李居鹏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条规定给出了30日的操作宽限期限,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社保缴纳真空期。即使劳动者入职29天,企业未办好社保缴纳工作,也应当是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不违法。而且,很多地区规定为新入职的劳动者办理社保每月都有固定的截止日期,超出该日期的只能等到下个月再办理。比如上海地区规定每月社保办理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在此截止日期之后入职就要等到次月才能办理了,这也会导致社保缴费真空期出现。

而根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只要是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的支付责任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及时到社保部门为职工进行了缴纳操作,也只能保障缴纳社保后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即社保待遇享受均不追溯既往,所有的工伤赔偿及诊疗费等将全由公司承担。

那么,用人单位面该如何最大限度规避上述社保缴纳真空期的法律风险呢?上海劳动争议网李居鹏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四个角度入手:

1、尽量缩短真空期:尽可能在职工入职前就准备好参加社保所需资料,员工入职后尽快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暂缓用工时间,尽可能将职工入职时间与可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同时进行,尽可能缩短社保缴纳的真空期。

2、缴纳商业保险:如果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则建议公司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来弥补这期间职工无社保的问题。

3、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的培训,最大可能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

4、学会用足当地政策:针对新员工入职社保缴纳真空期的工伤保险理赔问题,有的地区在操作口径上规定,若确实属于受制于当地政策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及时参加社社会保险的,经查实员工确实系当月入职当月受伤的,经用人单位及时补缴社保后仍可以获得理赔,但相关审查会比较严格,以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对此,用人单位若符合上述情形的,应积极主动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补缴社保,争取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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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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