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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员工失职不是企业单方说了算

2014-12-07 18:19:38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李居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许多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往往以上述法律条款为依据。
  但是,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不是单方说了算的。
  案情:
  程先生于2002年7月1日入职,担任华东区电气采购部门经理,2012年9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以程先生严重违纪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程先生对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公司表示,程先生的职责包括收取供应商降价补差费用,但他未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玩忽职守,导致没有取得供应商确认降价补差费用的文件,造成高达16万余元的补差费用未收取,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同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已达到可以开除的违纪程度。
  因此公司认为其解除与程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仲裁审理中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公司共有16万余元补差费用没有向供应商收回。
  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为“纪律管理政策”第2.1.1条“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严重违纪行为指第2.2.3.14条“越权或未经授权代表公司向他人做出承诺、签署文件或借取钱物的”以及第2.2.3.24条“因违反5.2.1及5.2.2条款中的违纪行为而给公司造成3000元及以上金额经济损失的”。

  裁决: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公司主张申请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造成3000元及以上金额经济损失,其以程先生未向供应商收回16万余元补差费用为由,认定程先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缺乏依据。
  公司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程先生有“越权或未经授权代表公司向他人做出承诺、签署文件或借取钱物的”的行为。
  鉴于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程先生的行为符合公司纪律管理政策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公司应支付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总计19万余元。

  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1、程先生在向供应商收取费用方面是否存在失职行为;2、如果有失职行为,该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金额是多少?
  根据程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他并无失职行为,且公司该笔应收款是否收不回来尚无定论,公司是否因此造成损失也还是未知数。
  公司仅仅因为该笔应收款暂时没有收回来,就将程先生辞退,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从程先生举证来看,公司处留有供应商确认的降价补差文件,在取得供应商降价补差文件方面,程先生不存在失职行为。
  而公司依据这些降价补差文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供应商追讨16万余元的费用。不能因为供应商不愿意付款,就把责任推给员工。
  另外,公司为取得本案的胜诉,很可能隐匿程先生从供应商处取得的相应文件。
  因此,公司只有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供应商追讨,且只有在该案中公司因无法提供供应商事先确认的降价补差文件而败诉,才能证实降价补差文件不全的事实,也才能证实申请人没有尽到取得供应商同意降价补差文件的职责。
  现公司未经与供应商的诉讼,即在本案中主张程先生存在失职行为是缺乏说服力的。
  其次,16万余元的款项只是暂时没收回来,不等于永远收不回来,公司所说的损失尚不存在。
  公司的经营活动总是伴随风险的,本案中之所以16万余元的费用暂时未能收回,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没有后续供货,这个责任不应该由程先生承担。公司完全可循法律途径向供应商追讨。只有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了,或虽判决公司胜诉但未能执行到位,才能最终认定该16万元收不回来。
  最后,如果本案公司胜诉的话,公司可要求程先生赔偿损失。如果公司在取得本案胜诉后,再向供应商提起诉讼并胜诉,公司完全有可能获得双份赔偿,这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综上,公司在未向供应商索赔并败诉的前提下,判定程先生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尚为时过早。其据此解除程先生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对于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合同,劳动者不应忍气吞声,而应让单位拿出切实充分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
  对用人单位来说,千万不要认为抓到员工一点工作失误或者违纪的把柄,就可以无限放大成为解雇的理由,一旦进入仲裁或者诉讼,解雇员工需要经过严格的检视,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而承担高额的赔偿。

原载2014年4月21日《上海法治报》B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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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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