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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子未婚先孕被单位解雇 单位称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011-04-07 21:11:08

 (南都讯 记者 刘雪 刘国珍 实习生马海江)未婚先孕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原在广州越秀宾馆工作的洪女士,就遇到了这一难题。因未婚先孕,所在单位认定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1月份中旬,在越秀宾馆工作的单身员工洪小姐发现自己怀孕。洪小姐是云南人,得知此事后,遂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请假返回老家,准备与男友结婚手续。2月份,洪女士与男友办理结婚手续。

    然而,越秀宾馆负责人获悉洪小姐怀孕的事情后,认定其未婚先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1月31日将其辞退。据洪小姐讲述,她于2010年5月1日与广州越秀宾馆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31日,被宾馆辞退时,距离合同到期尚有3个多月时间。

    “我又没有未婚先生育,怎么会违反计划生育。”昨日,在向南都记者讲述此事时,洪女士表示不解。她希望,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目前,洪女士已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越秀宾馆人事部负责人黄女士表示,单位拒绝赔偿。在越秀宾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当中,规定员工如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已造成事实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她称“是根据规定辞退的”。

    ■观点交锋

    计生部门:有合同约定该罚

    昨日,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名负责人答复南都记者,育龄妇女生育前补办结婚和准生手续的,不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但这一行为仍属政策外生育。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需要采取补救措施。《计生条例》第42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如果双方在自愿遵守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效行为。

    律师:企业无权处罚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认为,“未婚先孕”并不同于“未婚生育”的情况。他表示,该用人单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的精神,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企业不能给予职工开除或辞退,而只能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处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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