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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延事由使工作年限超过10年,劳动者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1-04-09 14:07:26
案情简介
9年前,
去年4月,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书面
今年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
企业则认为,去年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当时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了9年,由于其提出本人已经怀孕,故企业与其明确合同续延至“三期”期满。今年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去年双方当事人合同期满(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不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可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本案的
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
(周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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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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