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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延事由使工作年限超过10年,劳动者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1-04-09 14:07:26

 

案情简介

  

  9年前,小姐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与其先后签订、续订9年期劳动合同。

  

  去年4月,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由,书面通知李小姐终止劳动关系。小姐收到通知后,即去找人事部经理,陈述自己3月份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企业知道小姐已经怀孕后,即与小姐明确,本应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由于你怀孕,合同就续延至三期期满后终止。

  

  今年小姐三期期满后来企业要求上班,人事部经理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离厂手续。但小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李小姐认为,自己在企业已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而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与我续签合同为由,与我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去年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当时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了9年,由于其提出本人已经怀孕,故企业与其明确合同续延至三期期满。今年小姐三期期满后要求上班,企业即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企业与小姐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她的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去年双方当事人合同期满(小姐在本企业工作已经9年),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李小姐已经怀孕,故企业续延其劳动合同至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现在小姐三期期满,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小姐要求撤销终止合同的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不支持李小姐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可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本案的小姐在单位工作满9年时合同期满,单位与其终止合同,由于当时李小姐已经怀孕,故企业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延续事由消失时,双方的合同当然终止。

  

  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小姐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周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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