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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产假拟增至14周
2011-11-22 12:28:34
晨报记者 谢克伟 彭晓玲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最令女同胞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细化流产假期;没保险,生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截至21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18时30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劳动法专家解读法规亮点
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体经济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范围扩大有利于保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过,他对《征求意见稿》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等单位)列入适用范围感到不解。“《劳动合同法》已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适用范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也应将其列入适用范围。”他同时希望《征求意见稿》能界定清楚该条款中“女职工”的含义,也就是特殊劳动关系女职工、事实劳动关系女职工和劳务派遣关系女职工等是否在“女职工”之列,应该得到明确,有了明确规定,不至于在法律施行后再出现诸多争议。
禁忌岗位须书面告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谈育明认为,增加该规定意味着所有劳动妇女在上岗之前都将获得禁忌岗位的明确信息。有了明确信息,妇女怀孕就不可能再发生以往的“意外”。
禁忌劳动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据谈育明介绍,《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如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为具体,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由现在的8项变为10项,增加了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等内容。
怀孕换岗须协商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须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内容。
女职工怀孕后,现行规定强调怀孕女职工的工资不能变动,“这很可能引发以往发生的拿9000元月薪的怀孕女职工打扫厕所事件。”谈育明解释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在征得怀孕女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调整其岗位,这是对怀孕女职工权益的有利保障。
怀孕超7月、哺乳期不得上夜班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旦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现行规定虽然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规定,但这‘一般’一词或为一些单位钻空子。”谈育明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单位违规将受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原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现在如果单位违规,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违法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有利于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谈育明认为。
[社会反应]
未婚女性担心就业难
对于新条例,不少女职工表示欢迎。不过也有些未婚的女性担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生育和流产医疗费用的条款,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录用适龄女士更加谨慎,“特别是一些小型单位和企业,会担心增加用人成本。”
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表示,对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特别是餐饮、客服等基础型服务行业,女性员工比较多,年龄也相对比较集中,从短期来说,产假增加后可能会出现“缺人”,确实会令这些企业今后在是否招聘女员工上有所顾虑。不过冯丽娟认为,女性易于管理,特别是结婚生育后的女员工有职业成熟度。为了留人,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反而出现更偏向招聘女员工的趋势。
[新闻链接·先行者]
浙江民企:增15个月亲子假
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以申请15个月“亲子假”,在家里当全职妈妈,这一对中国职业女性来说有些“奢侈”的超长哺乳假在浙江贝因美(28.27,2.57,10.00%)公司提前成为现实,企业确保生产后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假。
(新华社)
深圳:拟给爸爸放“育婴假”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草案)》,引发各界关注。草案规定,除妇女依法享有育婴假期之外,男性可以在其生育或者抚养的子女三周岁内,每年享有5天育婴假。此前,河南、湖南、山东、广东等省的人口计生条例中仅规定妻子产假期间的丈夫陪护假。
(南方日报)
《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
1 产假延长了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而记者昨日拨打12333热线获悉,上海现行的政策是,单胎顺产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双胎每胎再增加15天。
2 流产假期细化
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 流产生育费,没保险单位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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