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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应聘 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约
2013-01-01 11:01:35
王女士应聘一家公司的会计职位,经过面试之后,公司决定录用她,让她填一份录用表,录用表中有一栏要求写明“是否怀孕”。当时王女士已经怀孕,因担心公司会因为自己怀孕而不录用自己,便在表上填写了“未孕”。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王女士已经怀孕,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咨询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本案中公司并未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仅仅是因为员工怀孕就要将其辞退,其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属违法行为。(马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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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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