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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也有产假,不能算病假

2012-03-31 11:43:34

   维权提示: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案例回放:女士2008年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2009年1月结婚。蜜月期间,吴女士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小吴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则将该规定细化为,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科技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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