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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未告知已婚 工作三月后怀孕被辞
2012-06-22 21:55:21
侵权事实:入职时称未婚 被发现怀孕遭辞
2011年3月,刘女士到北京一公司应聘文秘一职,经面试、笔试合格后,她如愿以偿,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不料刘女士入职三个月后,被发现已经怀孕,结果该公司以刘女士入职时已经结婚,却填写“未婚”,属欺骗行为为由,要求提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协商中,刘女士承认其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但表示她生育前,可以继续工作,而且不要求有任何照顾。但该公司执意认为刘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坚持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
无奈,刘女士请求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助,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剖析:未达解约条件 劳动关系仍存在
劳动仲裁机关审理后认为,虽然刘女士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但其行为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刘女士的工作岗位是文秘,其生育前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公司也无需做太大的岗位调整。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怀孕、生育及哺乳期“三期”内的女工,应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仅以刘女士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刘女士可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起诉至东城法院,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合法有效,该公司以刘女士未如实告知婚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专家点评:三期内有特权 不犯大错不应被辞
针对此案,陈冬梅律师指出,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时,刘女士在孕期,系法律明确保护的时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及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以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将女工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当然,对于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度。法律规定,对于处在怀孕、生育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如果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且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将属于违法辞退。
本案中,尽管刘女士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但其怀孕后未要求照顾,且可继续工作,其“欺骗”行为,远没有达到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程度,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最后,陈律师特别指出,目前我国正值女职工生育高峰,因用人单位解除与处在“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大多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不少用人单位败诉后仍不服气,理由是单位规定:“女职工‘上班迟到’、‘工作偷懒’、‘和顾客吵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诚然,在一些劳动争议中,有的女职工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这些小毛病远未达到法律所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属于批评教育范畴。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辞退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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