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管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女职工管理

“未婚先孕”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11-06-13 21:01:02

  用人单位:我在一家合资企业担任人力资源专员,我们单位有一位女职工,还没有领结婚证,但已经怀孕3个月,现在妊娠反应强烈,请病假一直休息在家里,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我想咨询一下,对这样的员工单位能否开除?

    接线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除非她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严重违纪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单位开除她的理由是什么呢?

    用人单位:我们单位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开除处分。”这个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准备根据这一条开除她。

    接线员:“未婚先孕”属于尚未生育,并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这个女职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你们单位《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接线员:建议你单位的人事部门会同工会一起了解具体情况,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可建议女职工早日领取结婚证,这样,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如果这个女职工坚持不结婚并且生下孩子,我们单位需要给她休产假吗?

    接线员: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你单位应该给予女职工至少90天产假。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